对禁止生产区域的认定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禁止生产区域的认定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20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811E332102000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811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非依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本事项无材料要求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2 认定 1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政府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政府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103、8826943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委办公室;网址:http://www.ycagri.gov.cn/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电话0515-88269411
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网址http://snw.yanche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电话0515-88425063
地址新都路与盐城路交界处路南
网址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03、8826943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委办公室;网址:http://www.ycagri.gov.cn/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