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18R3000106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科技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18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H-8综合窗口;盐城市人民南路7号市科创中心311室;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1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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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所持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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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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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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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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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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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体检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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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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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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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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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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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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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与原件填报一致 | 受理通过 |
2 | 审查决定 | 9工作日 | 多部门联合审查无问题,通过 | 许可决定通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660311;0515-6808608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8363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义务: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