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300011701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综合窗口A0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新建排水户竣工报告上建设、设计、施工方须盖章;已建排水户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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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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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提供自动检测设备的现场照片,其他排水户提供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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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提供的图纸须与排水户实际排水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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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复印件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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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信息要按照实际情况填报,申请人身份证、联系电话、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必须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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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工作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法定办结时限的一半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哪些地方要盖章?
答:
1、申请表中封面及其他提示有盖章的地方;2、自来水水费发票;3、提供的排水平面图;4、竣工验收报告;5、自动检测设备的材料;6、水质承诺书;7、申请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要盖章
问:
排水平面图的要求
答:
在建工程类、商业综合体、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类排水户要出具盖章的蓝图;其他类排水户提供的平面图须雨、污水管道清晰,图纸上具有对应排水户类型应具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注明污水流向、污水管道管径,污水接入点等信息;且盖有申请单位公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002;0515-8822151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排水户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综合窗口A07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2;0515-8822151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