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5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公租房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7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3000717007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26L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报流程
答: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区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公示并公布登记结果→区住建局组织选房入住。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153(市住建局);0515- 89918631(亭湖区住建局); 0515-88523676(盐都区住建局);0515-86660998(城南新区建设一局);0515-68820911(开发区建设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0905,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区申请。2、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地点
  • 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办公室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53(市住建局);0515- 89918631(亭湖区住建局); 0515-88523676(盐都区住建局);0515-86660998(城南新区建设一局);0515-68820911(开发区建设局)。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0905,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