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17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001017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综合服务大厅二楼大厅D0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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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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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五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部门规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1206/20120612_763824.html 第五条第一款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0711/20071126_775500.html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53 ; 0515-8161037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1321,盐城市住建局网站电话:0515-8842371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该房屋仅限公租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居住。2、住户须配合管理部门对房屋承租情况的日常管理及入户走访。3、住户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4、住户应妥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负有爱护、保管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保持室内设施完好。5、住户应该安全合理使用承租住房。6、住户在租赁期间应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7、住户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住户退房。(1)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实物配租资格;(2)收入、住房、就业等条件得到改善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3)转租、转借、与他人私自调换住房或者改变住房用途;(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5)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与设施,拒不恢复原状;(8)申请人去世(无共同申请人);(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收回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