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3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32101703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综合窗口,电话:86663075;3、市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希望大道中路18号,绿地商务城南侧聚贤苑人才公寓二期8号商办楼)二楼A208号综合窗口,电话:81613206;4、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D1楼)二楼大厅A20号综合窗口,电话:69935948;5、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盐城新都路82号未来科技城9号楼)二楼D01号综合窗口,电话:6808611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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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维修资金交存确认单 |
审批结果样本 | 维修资金交存确认单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7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0712/20071228_763838.html
常见问题
问:
维修资金计算交存的面积如何确定?
答:
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问:
盐城市区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
多层房屋标准为87元/平米,高层房屋、非住宅标准为110元/平米,车位(车库)标准为43元/平米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53 ; 0515-8161036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1202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