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5053000105001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无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50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列明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汇编材料(目录、请示文、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资质证明、法人证明、毕业证书、教学计划、人才方案、党建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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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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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核审批 1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 符合法定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66306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咨询方式
  • 0515-8666306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