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3000105001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特别程序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列明的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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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汇编材料(目录、请示文、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资质证明、法人证明、毕业证书、教学计划、人才方案、党建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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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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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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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审批 | 1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符合法定要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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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663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