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3000105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列明的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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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材料(目录、请示文、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资质证明、法人证明、毕业证书、教学计划、人才方案、党建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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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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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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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审批 | 1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符合法定要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项目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项目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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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663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