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5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505332100500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50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等台账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自评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内容:(一)依法办学情况;(二)办学条件;(三)教职工队伍情况;(四)学校管理状况;(五)教育教学(保育教育)质量;(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评估的具体指标及赋分细则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在实施评估前公布。 问: 民办学校应当向评估实施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答: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发展性评估申报表;(三)与评估指标对应的办学水平实证材料。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66306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咨询方式
  • 0515-8666306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