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3321005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50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C02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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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等台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自评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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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内容:(一)依法办学情况;(二)办学条件;(三)教职工队伍情况;(四)学校管理状况;(五)教育教学(保育教育)质量;(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评估的具体指标及赋分细则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在实施评估前公布。
问:
民办学校应当向评估实施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答: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发展性评估申报表;(三)与评估指标对应的办学水平实证材料。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666306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22869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教育局监督与审计处(盐城市平安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