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000109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有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安窗口5-20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3.4 爆破作业人员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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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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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材料齐全受理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结束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3 | 批准签发 | 0工作日 |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批准签发结束进入下一个环节,否则退回。 |
4 | 办结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办结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083815/邮箱wgk2017@163.com/信件邮寄地址亭湖区人民中路12号危险物品管理大队收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89;信件: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9号(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