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000109033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核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庆丰村四组盐城市车辆管理所业务受理大厅;审验: 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街道希望大道5号开发区软件园1号楼5楼一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身份证明(驾驶证遗失的)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机动车驾驶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在系统中做好电子记录。 | 符合受理条件进入下一环节 |
2 | 现场教育 | 0工作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对现场教育进行考核。 | 考核通过,进入下一环节 |
3 | 办结 | 1工作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审验教育完成后,办理审验业务。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驾驶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12123;信件: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4组(盐城市车辆管理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