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00010903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庆丰村四组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公楼213办公室,0515-96122;一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75号办公大楼103,0515-83221777;二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九号办公大楼一楼接待大厅,0515-83063009;三大队: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新华路1号新洋经济区信息服务中心一楼服务中心,0515-89022006;四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天山路华景园西门6号楼二楼;五大队: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2号大队院子里;六大队: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园路111号服务大厅2、3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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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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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由辖区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支队车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一环节 |
2 | 发证 | 1工作日 | 由辖区大队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 办结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非机动车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非机动车牌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12123;信件: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4组(盐城市车辆管理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89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庆丰村四组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公楼213办公室,0515-96122;一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75号办公大楼103,0515-83221777;二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九号办公大楼一楼接待大厅,0515-83063009;三大队: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新华路1号新洋经济区信息服务中心一楼服务中心,0515-89022006;四大队:盐城市亭湖区天山路华景园西门6号楼二楼;五大队: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2号大队院子里;六大队: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园路111号服务大厅2、3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12123;信件: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村4组(盐城市车辆管理所)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