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32010904300007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H区1-8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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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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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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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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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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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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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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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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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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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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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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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材料齐全受理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2 | 校对 | 1工作日 | 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符合校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 | 校对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3 | 审批 | 2工作日 | 经人工审核、系统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审批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4 | 制证 | 2工作日 | 经人工审核、系统审核符合制证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 | 制证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5 | 办结 | 1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发放赴港澳逗留签注。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我省居民赴港澳逗留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一年以下(含)多次(80元/件) 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赴港澳逗留签注 |
审批结果样本 | 赴港澳逗留签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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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2235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22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