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5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692332010905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692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安5-20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音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有所从事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生产活动的合法资质; (二)申请人必须有从事该项可能发出噪声的生产活动的施工合同; (三)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施工方案和偶发性噪声可能影响时间和空间范围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施工单位证照资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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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作业现场平面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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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暂无 1份 必要

注明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维护、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止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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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作业计划与方案

示例样表 暂无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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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结束
2 审核 1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3 批准签发 0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做出许可决定。
4 办结 0工作日 按规定发证(窗口自取或快递送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32218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89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安5-20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32218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