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3320711002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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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0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