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332071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C13民政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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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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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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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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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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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养人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还须提交: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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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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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收养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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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养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提交: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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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收养人为台湾居民,还应提交: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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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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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养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提交: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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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养人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还须提交: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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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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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