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1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3320711018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85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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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08310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