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变更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2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130000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有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或必需的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 (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2 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八)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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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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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申请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一致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检测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或认可的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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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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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及决定环节 1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法予以办理或者依法不予办理,制定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完毕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司法鉴定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