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0514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B区17、1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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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业务申请 | 1工作日 | 申请要点: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信息;②个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
2 | 业务受理 | 1工作日 | 受理要点:①受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②如果系统内没有申领人的缴费信息需查看档案,告知失业人员或单位提交个人档案;③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录入信息提交审核;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3 | 业务审核 | 1工作日 | 审核要点:①审核业务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领条件;③审核核定标准;④审核通过后生成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提交复审;⑤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业务受理人和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
4 | 业务复核 | 1工作日 | 复核要点:①复核业务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领条件;③复核核定标准;④复核不通过的告知审核人和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
5 | 财务审核 | 1工作日 | 财务审核要点:①对发放金额进行审核,确保准确;②财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业务复审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
6 | 财务复核 | 1工作日 | 财务复核要点:①对发放金额进行复核;②财务复核不通过的,告知财务审核人不予通过的理由。 |
7 | 结果反馈 | 1工作日 | 结果反馈要点:①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②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③解答申请人相关问题。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失业金审核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增补依据
-
无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0500096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0500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