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0714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提供个人档案资料原件。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B区13-1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1.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2)病退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3)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年限要求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按规定缴费满15年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18条: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③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休(退职)审批的,须提供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并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出具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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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职工个人档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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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受理标准 |
2 | 批复 | 1工作日 | 符合标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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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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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46号令)(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令第146号) 2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46号令)(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以由本人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咨询方式 | 051580500096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如实提交相关档案资料,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5-86663858、0515-86663832 |
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828、832室 |
网址 | http://www.yancheng.gov.cn/index.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5-88425063 |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网址 | 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