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1014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该事项类似行政处罚,需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实施。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四号楼;新龙广场四号楼一楼13—1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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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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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咨询方式 | 12333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如实提供材料,不予许可的,可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5-86663858 |
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828、832室 |
网址 | http://www.yancheng.gov.cn/index.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5-88425063 |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网址 | http://ycy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