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201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144A300012201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144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局D14综合窗口 邮编:22400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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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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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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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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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合格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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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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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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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材料齐全 办结完成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如何申请办理演出经纪机构
答:
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92。 四、实施机关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先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网上注册。登录网址: (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main/index.htm) 按照上面要求逐一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完毕后,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南京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应当有演出经纪机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另:资格证书标注中如果不是本公司的人员,必须提交此工作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原注册公司的离职证明。 (二).变更 先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在线申请。登录网址: (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main/index.htm) 按照上面要求逐一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完毕后,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南京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演出经纪人员的,应提交相关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提交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另:资格证书标注中如果不是本公司的人员,必须提交此工作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原注册公司的离职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延续 先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在线申请。登录网址: (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main/index.htm) 按照上面要求逐一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完毕后,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南京市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提交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另:资格证书标注中如果不是本公司的人员,必须提交此工作人员在本公司的工作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和原注册公司的离职证明。 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申请事项 设立□延续□变更□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住 所 办公地址 执照(证书)号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性 别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国 籍 主要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 国 籍 资本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国籍 资本性质 (国有/民营)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演出经纪人 员 姓 名 性别 资格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69083086 6908380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6663189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局D14综合窗口 邮编:224005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6 6908380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6663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