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21633000172001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2163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10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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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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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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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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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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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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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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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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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核准/决定 | 1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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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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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9f8b70e79a2242df96c6c290a0ac425b.html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19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