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31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1633000831007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16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14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行政举报奖励有关案件为被申请机关查处; (二)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三)因举报确实对案件的查处有功。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特此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663814、8666307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02961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14室
咨询方式
  • 0515-86663814、8666307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02961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