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3102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1633321031029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16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14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第六条 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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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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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站备案的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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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告知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苏食药监规〔2018〕1号) 第四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本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管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66381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029613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14室
咨询方式
  • 0515-8666381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02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