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31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21633321031037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216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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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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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dbbb4800ab9465f90a4125fec6a8e31.html
咨询方式
- 0515-8980615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02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