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3000164103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亭湖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3. 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证照分离
-
告知承诺说明:
按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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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审查 | 1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核发证照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有
答: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要遵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以及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33404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