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抵押权首次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500101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3000715001014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迎宾南路158号住建大厦辅楼二楼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盐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窗口;新都东路82号未来科技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绿地商务城南侧聚贤苑人才公寓二期8号商办楼窗口;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海域使用权; 4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三)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五)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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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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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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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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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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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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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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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0413
办理地点
  • 迎宾南路158号住建大厦辅楼二楼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盐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窗口;新都东路82号未来科技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绿地商务城南侧聚贤苑人才公寓二期8号商办楼窗口;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1234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6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