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64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3320864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报市政府审批 | 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59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审批局A15-17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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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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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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