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40K3000116012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40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3综合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802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在 http://218.94.78.90:8080/secondaryWasteMoveOutApply/applyMain上填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废物产生、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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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企业自行填写。填写要素齐全,并加盖移出单位公章,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递交(或邮寄)江苏省政务服务窗口,并同时在申报系统上传纸质版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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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需要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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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物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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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企业在固废系统中录入信息导出表格,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移出单位公章,纸质版递交当地环保审核部门,并同时在申报系统上传纸质版扫描件。第四、五部分由地方环保审核部门负责填写。第六部分由省厅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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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物移出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委托处置废物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容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含八位码)、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内容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含八位码)、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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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需要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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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办结 1工作日 办结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含材料修改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废物水路运输的许可意见
审批结果样本 医疗废物水路运输的许可意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我省是否属于必须水路运输地区?
答:
我省不属必须水路运输地区。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手续?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实际我省不属必须水路运输地区。
问:
对于材料盖章的说明
答:
1、申请材料中明确需盖章处,均需盖章; 2、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认。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6668802,0515-8666880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6660724,0515-12345,信件: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3综合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802室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8802,0515-8666880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6660724,0515-12345,信件: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盐城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