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75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7563000875001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75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22号办公室302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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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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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公示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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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811905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082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22号办公室302室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811905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082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