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654P300013900500008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实施主体 | 中共盐城市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654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2010室(市委宣传部出版发行处)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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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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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江苏省×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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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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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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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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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0.2工作日 | 依据法定条件和标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2 | 审核 | 0.2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
3 | 受理 | 0.2工作日 | 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待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报。 |
4 | 申报 | 0.2工作日 |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年度报告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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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866620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666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