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9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654P300013900500009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不收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盐城市委宣传部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654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2010室(市委宣传部出版发行处)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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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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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许可 1工作日 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依据法定条件和标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备案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866620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6662010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2010室(市委宣传部出版发行处)
咨询方式
  • 电话:866620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66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