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3000105003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03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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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法人代表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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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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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变更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的办学场所有关材料(同设立)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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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教学大纲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师资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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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教育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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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变更教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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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新名称核准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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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联合办学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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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新举办者为个人时的资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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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新举办者为组织法人时的资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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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变更书面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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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3 |
决策机构作出的变更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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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4 |
财务审计清算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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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5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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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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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2 | 审查 | 0工作日 | 申报材料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 审查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