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769X3000105003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769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03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变更法人代表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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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变更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的办学场所有关材料(同设立)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教学大纲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师资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教育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变更教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8

新名称核准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9

联合办学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0

新举办者为个人时的资格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1

新举办者为组织法人时的资格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2

变更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3

决策机构作出的变更决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4

财务审计清算报告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5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2 审查 0工作日 申报材料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
3 决定 0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 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批文,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审批结果样本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审批(核)工作主要审查申报机构或项目哪些方面情况?
答: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条款的情况。(2)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情况。(3)申请材料的规范、完备情况。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6908308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17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03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