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小学学校变更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300010500300008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03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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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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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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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变更办学层次的,按照变更后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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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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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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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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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2 | 审查 | 0工作日 | 申报材料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 审查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变更……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变更……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举办人资格
答: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问:
创办学校的硬件要求
答: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 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
问:
启动资金多少
答: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