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中止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中止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769X3000117006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数据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769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3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止报告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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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批 1工作日 受理-审核-办结 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哪些工程需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问:
哪些项目可以不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4)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问: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办理?
答: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问: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怎么办? 
答: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问: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步骤?
答:
(1)进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选择最上面的标题栏中的建筑市场监管 ,点击进入后选择业务系统中黄色标签的“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 ,点击进入后输入项目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2)按照提示在系统中填写基本情况,上报相关附件;(3)审批通过后,形成电子证照,企业直接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问:
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申报材料出现前后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答:
申报材料的名称、内容原则上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提供名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期建设的工程,如规划批准的名称为**工程,拟施工的名称为**工程(**期工程),则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69083003。邮寄: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3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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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3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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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515-69083003。邮寄: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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