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300013100300018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数据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769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C04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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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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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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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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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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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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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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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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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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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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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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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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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收件 |
2 | 审查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作出决定 |
3 | 决定 | 0.5工作日 | 依据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发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663068(工作日 9:00-16:30) 、现场咨询(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