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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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25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K12927052H3321025006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K12927052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15市应急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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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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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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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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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法定办结时限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法定办结时限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国家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
涉及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的法规、规章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具体主要规定如下: 1、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2、生产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市安监局备案。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市安监局、县(市、区)级安监局备案。 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已履行备案手续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备案。 5、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证明遗失、损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备案证明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原出具备案证明机关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原所著事项不变。生产、经营单位不再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问:
解释说明一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答:
分三类,各类品种具体如下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丁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当面咨询,咨询电话:0515-86663729、86663731、69083731、69083117;信件: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国投商务楼安监窗口;电子邮件:169232@163.com;咨询网址:http://ajj.yancheng.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盐城市盐马路246号应急管理局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15市应急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当面咨询,咨询电话:0515-86663729、86663731、69083731、69083117;信件:盐城市府西路1号市国投商务楼安监窗口;电子邮件:169232@163.com;咨询网址:http://ajj.yancheng.gov.cn/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盐城市盐马路246号应急管理局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