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05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31014351418F400050500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金湖县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31014351418F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金湖县建设西路2号(县教育体育局南楼资助中心106室)(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一厅A01教育体育局综合受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第二章第四条:(一)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 18个月内申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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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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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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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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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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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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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7 |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
| 8 |
本人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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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9 |
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
| 10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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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1 |
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
| 12 |
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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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章】《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 第十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学校,于10月底前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地区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7-86902017 0517-869020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7-86902033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权利义务或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