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33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31014351418F432103300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金湖县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31014351418F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金湖县建设西路2号(县教育体育局南楼群体科308室)(政务服务中心西一区副厅金服务一件事综合代办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1:45,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前,须先至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设置标准,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 2.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并加盖公章(新申请机构可暂不盖章); 3.新设立的机构需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重新登记的机构需提供原有营业执照; 4.场地合法产权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法人机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6.自然人申请设立机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7.培训教练员名册(提供教练员身份证件); 8.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非高危类无需提供); 10.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说明性材料; 11.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
| 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高危项目必须)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
| 3 |
培训教练员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4 |
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5 |
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并加盖公章(新申请机构可暂不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7 |
预留告知书或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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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说明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9 |
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10 |
场地合法产权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此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超管)获取,实现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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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 1工作日 | 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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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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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办发〔2021〕32号)) 21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 (五)从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准入。21.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制定相应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中办发〔2021〕40号)) 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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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苏体规〔2022〕1号) 第六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并按照《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向县级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和《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4),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 第八条 培训机构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到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第九条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其许可证上须标注该项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有新增内容和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7-8688065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786902033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权利义务或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