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6569R4321009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6569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亭湖区希望大道1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接待大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厅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 8322158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 83221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