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5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6569R432102501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6569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亭湖区希望大道1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接待大厅303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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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推荐审批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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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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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其他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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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22158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221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