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63XK400071100400003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63XK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4号“民政审批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办理过收养登记证至今还维持现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申请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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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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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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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680822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8223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02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