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3400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699U400083400600008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统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699U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区行政中心12楼1205室区统计局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30 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非依申请事项,不对外)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审批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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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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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证书或物质奖励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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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9881211;邮寄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办公中心1211室,邮编:2240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统计局纪检组 05158988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