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亭湖区

2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5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014360760J4000116052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2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暂无网办地址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不收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014360760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生态环境局409办公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1份; 2、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书面材料1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书面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批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同意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拆除或者闲置XXX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拆除或者闲置XXX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669045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551或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生态环境局409办公室
咨询方式
  • 0515-6669045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551或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