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605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760J4320116058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760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生态环境局501公室(污控科)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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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变更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图片清晰、内容全面 |
查看更多 |
2 |
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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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图片清晰、内容全面 |
查看更多 |
4 |
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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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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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内容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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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上次经营期间的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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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工作总结应真实、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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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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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备案意见需经属地环保局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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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备案意见需经属地环保局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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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需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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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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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审核要求 | 上报市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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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66906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552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