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400012002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4号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苗种生产:(1)申请、受理和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符合渔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苗种体系建设规划;(3)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设施;(4)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5)具有繁殖用的亲体,群体达到一定数量。(6)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同意。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苗种生产许可证申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生产经营情况概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办结 | 0工作日 | (1)网上送达 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许可证。 (2)窗口签收 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收件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 发证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通过 |
3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 | 合格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项目名称 原种场、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续期 处理决定 委托设区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11336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