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20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4320720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8综合窗口-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受理范围:1、田间出苗严重异常;2、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3、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4、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5、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不予以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1、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被鉴定的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反映问题起因;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4、该纠纷涉及的农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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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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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结 | 0工作日 | (1)网上送达 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许可证。 (2)窗口签收 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收件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
2 | 审批 | 0工作日 | 后台审批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实地核查报告,决定是否发证 --现场核查合格,出具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3 | 审核 | 1工作日 | 受理材料过后,由农业农村局组织考核小组,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批。 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即通过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受理,给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时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3〕1号) 第四条 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县域范围内的技术鉴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辖市内跨县域的技术鉴定,由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省辖市发生的技术鉴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980263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