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20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014360824G4321020010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014360824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8综合窗口-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非依申请事项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并会同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本事项无材料要求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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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审批结果样本 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并会同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980263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8综合窗口-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
咨询方式
  • 0515-8980263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