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0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4321020010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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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并会同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980263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