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001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4321020013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0824G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4号便民综合(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 9:00 - 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非依申请事项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告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98026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66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