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0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01436100XM4321017009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01436100XM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5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材料齐全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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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4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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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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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9918628;电子邮箱:thfcj@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8333316 |
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